鄂建[2005]12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 根据省政府对评优、评先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厅对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鄂建[200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奖)评审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奖)(以下简称省“楚天杯”)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推荐为观摩工程。
第三条 成立由省厅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省“楚天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参评省“楚天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下述规模,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
1、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组团);
2、同一标段2万m2以上的群体工程;
3、2000m2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
4、市、州4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县、市3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
6、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建筑面积或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破格申报。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
一、上年度以前参评落选的工程;
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三、甩项或装修、设备安装未完工的公建工程;
四、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
六、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且已核实的工程;
七、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第八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除总承包单位外,一个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
3、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已备案的工程,6月份评审办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逐项核查后,提交省评委会组织评审,7月份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 申报省“楚天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如两家及以上承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群体、住宅小区(组团)等有多家主承建单位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签章后向省评委会申报。
二、中央在鄂的工程局(总公司)、外省在鄂的施工企业,以及省直各部门所属施工企业,申报省“楚天杯”的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委申报。
三、工业、交通、水利等其它行业申报省“楚天杯”,应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特殊情况,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省评委会申报。
第十一条 省“楚天杯”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
1、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2、有关工程概况和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3、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4、市州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能反映工程外形、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5寸彩照8-10张;
7、 拟申报国优、鲁班奖工程应附10分钟左右的工程情况介绍光盘1张。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凡需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2、申报资料必须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实际工程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计算机打印,用A4幅面纸张打印或复印,装订整齐,封面用塑料夹,并标明x x年度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申报资料。申报表一份与其它申报资料整合装订,一份单列。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省“楚天杯”工程,评审条件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工程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施工质量为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等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四、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具有较高质量水平和鲜明质量特色,并被评为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
五、工程被评为市州优质工程;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过半年以上的检验,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七、住宅小区(组团)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组团)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已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小区(组团)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八、住宅初装修工程的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梯、电梯)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楼地面、墙面、天棚、厨房、卫生间和其它部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条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为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省评委会负责组织核查组对申报的工程实体及工程资料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汇报;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情况,征求建设(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凡是核查组人员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施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核实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四、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核查组向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
第十四条 省评委会根据工程申报材料及核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由省建设厅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省评委会从获得省“楚天杯”的大中型项目中,按规定条件择优推荐参加国优、鲁班奖工程的评选。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获省“楚天杯”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对申报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楚天杯”;对获奖项目的监理单位、主参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获奖的群体、住宅小区(组团)或联合申报的工程,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共建的,可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楚天杯”。
第十八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省“楚天杯”工程,应将企业创优业绩纳入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管理,提倡建设单位及其招投标代理机构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企业创省“楚天杯”。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获奖工程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经核实后,由省评委会讨论报省建设厅批准,取消省“楚天杯”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奖杯。
第二十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严守纪律,模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加核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之前,不得以获省“楚天杯”奖的名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予以通报全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