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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12-21

武建质字〔2009〕14号

各区质监站、检测机构,市站各监督科、检测中心: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将《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488sb.com。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488sb.com 2009年10月19日印发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准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巡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质监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是指488sb.com(以下简称市建筑质监站)组织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成立巡查组,对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

巡查组由市区质监站执法人员和巡查专家组成,巡查专家从全市检测机构推荐的专家候选人组成的专家库中遴选出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 市建筑质监站技术科负责全市检测执法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检测执法巡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检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检测行为;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项目相关参建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检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检测执法巡查采用不定期的方式,随机检查检测机构或工程项目。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3、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4、为验证检测机构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复检;

5、发现检测行为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时,责令改正。

第六条 巡查组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巡查组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承担保管义务。

第七条 各受检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巡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或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组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第十条 受检单位对巡查组作出的巡查结论持有疑义时,可直接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若发现巡查组有违纪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制度和巡查信息通报制度。市建筑质监站设立举报电话(027-85752320)和网上投诉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定期地将巡查情况在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执法巡查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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