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重[2011]12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严格工程质量检测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质量监管,强化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管理。
1.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格第三方检测措施,对政府投资的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2.第三方检测应包括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材料和构配件的第三方检测数量不低于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数量的30%,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三方检测按照质量监督相关要求进行。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的必备资料。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作为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重要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的,不得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并严格按照见证取样制度、监理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材料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监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频次和取样方法对进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切实落实检测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4.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信息化管理能力,适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反馈检测信息;对检测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质量监管,严格工作纪律。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第三方检测的内容与要求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定期开展检测工作质量评价,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市城建委应加强对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管理,对于检测服务工作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责令改正;对于在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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