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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12-13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根据《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区域。在上述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原有合法自用住宅(不包含共用宗的房改房和商品住宅)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城市规划和镇规划要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经审批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第五条 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个人住宅。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区规划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内申请新建个人住宅:

(一)村庄建设规划已经法定程序审查通过;

(二)一户一基。

城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新建个人住宅。

第八条 合法个人住宅,可以申请改建和扩建。下列范围内,改建和扩建个人住宅不予批准:

(一)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所划定的禁止和控制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山体和湖泊保护用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线、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控制区域;

(二)确定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村用地范围内。

第九条 经房产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合法个人住宅,不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制,可以申请D级危房改建。但下列范围内的D级危房改建不予批准。

(一)《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确定的用地范围;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确定的用地范围;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

(四)市政府的征收决定确定的用地范围。

第三章 规划管理要求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不得超过土地权属范围。原土地权属范围线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消防通道、各类管线、轨道交通控制线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土地权属范围线,但不得扩大土地权属面积。

第十一条 个人建设住宅(不含D级危房改建),应当满足下列规划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二)与四邻建筑的间距不少于拟建建筑高度的1.2倍;

(三)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并不得少于2.6米;

(四)屋面梯间的高度不得超过2.2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五)女儿墙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屋顶采用坡屋面形式的,屋脊顶至檐口顶的高度不得超过2.1米;

(六)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临路一侧不得新建外挑阳台;其它情形新建外挑阳台的,其外边线的垂直投影线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边界;

(七)不得超出土地权属范围修建水池、楼梯、台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二条 D级危房改建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不扩大原占地面积;

(二) 不扩大原建筑面积;

(三)不超出原建筑高度。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规划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无法办理的,应当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区规划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常住人口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应当与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中核定的土地使用人、房屋所有权证中核定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一致);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图件。个人建设三层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含一、二层既有个人住宅加层)应当提供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图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资料以外,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建房资格的核查意见;申请改、扩建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房屋的还应当提交与毗连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所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还应当提交D级危房的《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手续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所在区规划分局申报(乡、村庄规划区个人建设住宅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后统一报所在区规划分局);

(二)规划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踏勘现场,对申报住宅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对拟批准的内容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无异议的,规划分局核划建筑核位红线图并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武财综[2008]106号)的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规划分局实地放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分局对个人建设住宅从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经规划分局实地放线后方可动工。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建设工程许可公示牌,标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内容,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基础施工至正负零时,应当申请红线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分局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按批准要求建设且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189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个人建设住宅规划许可文件,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等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并报市规划局综合业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法规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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