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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准入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4-06-06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中央惠民生、促发展、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任务巨大,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是项目建设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5号)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现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准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市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资质准入条件外,还须按下列准入条件实行施工准入。

二、准入条件

(一)企业资质。承接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原则上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企业资质。

(二)企业信誉。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有较强保证能力。对于近两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2、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的;

3、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工程管理经验。针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要求高的特点,对于近两年荣获省、市优质工程,特别是在防治住宅工程渗漏裂质量通病上有丰富经验的施工企业要优先考虑。

(四)企业的社会责任。对工程投入使用后主动进行质量回访、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妥善处理质量投诉的施工企业应优先考虑。

(五)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力。对于拥有专利、技术中心和省级以上施工工法的承包企业,要优先考虑。

三、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依据准入条件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企业推荐名录,并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推荐名录内的企业,在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在资格预审上予以免审。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优先考虑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推荐名录。

五、各区建设局可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技术保障能力及履约保证能力等方面因素,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准入实施细则,并报市城建委备案。

六、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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