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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4-06-06

各区建设局、建管(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11〕256号)、《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武城建规〔2009〕51号)等规范性文件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质量回访和保修、质量报告等工作,推行质量责任挂牌公示制度。现将《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若干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一 投诉处理制度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应实行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及时、依法就地解决以及“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二)市城建委和各区建设局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施工质量投诉的办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其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

市城建委和各区建设局直接受理的或上级交办的施工质量投诉,应当日受理,当日转办,交由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情况;对于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自行受理的施工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办理部门应坚持“先受理、再核实、及时协调和督办”的原则,做好投诉受理记录,并在受理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调查核实。

(四)经调查核实,属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由质量监督机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维修。

属于非因施工质量引起的投诉,办理部门应将相应的投诉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告知投诉人,并将投诉信息转至该单位。

(五)建设单位应组织质量问题的整改维修,监理单位应对整改维修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整改维修过程进行旁站检查。

(六)整改维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整改维修结果和回访住户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应到现场对整改修复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

(七)市城建委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属区管项目的,在受理后当日转至工程所属区建设局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完毕后,区建设局应将投诉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书面回复市城建委。

(八)市城建委应对下列项目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抽查:

1、受理的施工质量投诉的工程属区管项目;

2、媒体曝光、反响较大的项目;

3、反映的质量问题点多、面广的项目。

二 回访和保修制度

(一)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质量回访小组和质量保修小组,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公布质量回访小组和质量保修小组联系方式和办公地点。

(二)质量回访小组应制定回访工作方案,明确每户回访时间、次数、部位,质量回访应逐户进行,不得遗漏,对不能按计划入户回访的,应联系住户,确认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同时建立质量回访维修档案。

工程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应对全部住户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半年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整改维修效果进行回访。

(三)质量回访小组回访时要入户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住户意见,填写质量回访记录表(附表1)。回访重点突出主要使用功能和质量通病情况,回访记录表由被回访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归入工程回访维修档案。

(四)质量回访小组回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通病或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反映、投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质量回访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质量保修小组发出保修通知单。

(五)质量保修小组在接到保修通知单3天内应派人进行修复或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

(六)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整改维修方案,监理单位应对整改维修方案进行审核并对过程进行旁站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维修情况进行抽查。

(七)质量维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维修部位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 报告制度

(一)对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每周将工程进度、原材料进场情况、检测情况、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等情况报告各质监机构(附表2)。

(二)各质监机构每月将辖区内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各责任主体情况、工程进度情况、检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置情况和已竣工投入使用后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回访保修、投诉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表3),每月5日前报市建筑质监站。

(三)各区建设局、市建筑质监站每季度对辖区内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城建委。

(四)各区建设局、市建筑质监站每年应将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竣工情况,施工质量状况,质量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好的经验做法等内容形成书面总结,每年12月25日前报市城建委。

四 质量监管责任公示及重大质量问题

挂牌督办制度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承担质量监管责任。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项目监管责任人员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质量监管责任公示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长,质量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照挂牌公示(附表4)内容要求将公示牌悬挂在工地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并由区建设局统一报市城建委在网上进行公示。

(四)市建筑质监站对各区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为各区提供技术支撑,组织交流,定期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对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或重大质量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五)区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市城建委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各区建设局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督办通知单》,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概况、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解除方式和程序。

(六)各区建设局应在规定的时限督促有关质量责任主体按程序要求积极消除工程质量隐患,认真整改工程质量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城建委,处置情况及结果由市城建委向社会发布。

附表:1、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回访记录表

????? 2、保障性安居工程周报表

????? 3、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情况月报表

????? 4、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公示牌

附件下载
附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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